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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5年 [法律廉政] 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二、不識字之甲於乙被訴偽造文書罪之審判程序中,以證人身分經傳喚到庭證述。審判長僅要求甲詳細看清楚結文內容後,即命其於結文內簽名。甲嗣後所為不利於乙之陳述,是否具證據能力?(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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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證人具結程序的法定要件及違反效果。考生應先聯想刑事訴訟法第 189 條關於『不識字證人』具結之特別程序要求,再連結第 158 條之 3 探討『具結程序瑕疵』是否等同『未具結』,進而判定其證詞是否具有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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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不識字之證人未經書記官朗讀結文並說明意義即簽名具結,其具結程序是否合法?其所為之證述是否具證據能力?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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