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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10年 [法律廉政] 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一、甲涉犯強盜罪嫌,檢察官以被害人(本質上屬證人)之身分傳喚乙到場,乙即於偵查庭陳述被害經過,惟檢察官一時疏忽,未曾要乙具結。偵查終結後,經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起公訴,法院於調查證據時,被告甲及辯護人丙均知曉,檢察官所提出乙之偵訊筆錄,未經乙具結,仍未於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試論該陳述筆錄未經具結,是否得因被告及辯護人均知曉卻未聲明異議而取得證據能力?(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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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立即聯想到「證據能力之檢驗層次」。首先確認被害人本質為證人,適用刑訴§158-3未具結之絕對排除規定;其次探討此種法定程序之違反,能否依刑訴§159-5傳聞擬制同意法則進行「補正」。作答核心在於區辨「擔保真實性之具結程序」與「傳聞例外之處分權」兩者的法理層次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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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被害人(實質為證人)於偵查中未經具結之陳述,是否能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傳聞擬制同意)之規定取得實體證據能力?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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