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申論題
105年
[法律廉政] 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二、不識字之甲於乙被訴偽造文書罪之審判程序中,以證人身分經傳喚到庭證述。審判長僅要求甲詳細看清楚結文內容後,即命其於結文內簽名。甲嗣後所為不利於乙之陳述,是否具證據能力?(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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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證人不識字」與「具結」,應立即聯想刑事訴訟法第189條關於不識字證人具結的特別程序要求(朗讀結文、代書姓名並按指印)。接著需進一步推導,若法院違反此程序致使具結流於形式,是否等同於刑訴法第158條之3「應具結而未具結」,進而產生絕對排除證據能力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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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不識字之證人未經朗讀結文即命其簽名具結,其具結程序是否合法?此種程序瑕疵是否等同「未具結」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3無證據能力?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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