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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11年 [法律廉政] 刑事訴訟法

第 四 題

四、警察甲拘提乙後,將乙解送至警察局。甲為取得自白,趁乙甫受拘捕,心神未定之際,以閒聊、試探的方式,說服乙承認犯罪事實,乙果然自白。後來甲始開始進行正式的詢問程序,做成筆錄。請問,甲因而取得的筆錄,有無證據能力?(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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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立刻聯想到「實質詢問」的認定以及「前、後自白之接續性(延續效應)」問題。解題關鍵在於指出警察以閒聊方式探詢案情已屬實質詢問,應踐行第95條告知義務;接著套用實務見解(如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933號判決等),論述違法取得前自白後,若無阻斷因素,緊接製作的「後自白(筆錄)」縱使形式合法,亦因心理強制延續而無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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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警察以閒聊方式進行實質詢問而未踐行權利告知義務,其後補正告知所取得之「第二次自白(正式筆錄)」是否具有證據能力?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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