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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3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審判中,檢察官提出被告甲在警詢時的自白筆錄及錄音檔案作為證據之一。在調查證據時,甲爭執筆錄的內容與當日自己的陳述有出入,法官當庭播放警詢時的錄音檔案,不料發現其品質極差,完全無法分辨是否為甲的聲音或是其內容為何。試問自白筆錄有無證據能力?請詳述理由說明。(3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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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先定位核心爭點為「警詢錄音瑕疵(無法辨識)之法律效果」。解題時需依序帶出《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1的錄音義務及第2項的排除規定,並精準指出「錄音品質極差無法辨識」實質等同「未錄音」,此時無法適用第2項比對不符的絕對排除,而應論以違背法定程序,適用第158條之4「權衡法則」來判斷有無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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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警詢時錄音品質極差導致完全無法辨識內容,是否等同未錄音而違背法定程序?該自白筆錄應絕對排除其證據能力,抑或應適用權衡法則判斷?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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