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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09年 [法律廉政] 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一、甲涉犯背信罪嫌。甲多日未回家,警察乙、丙在火車站前看到甲,上前表明身分後希望甲一起回警察局接受詢問。甲拒絕,乙、丙將甲推倒,並由乙將甲雙手銬上手銬。請問,根據刑事訴訟法,乙、丙的行為是否合法?(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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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在於「人身自由之強制處分」的合法性審查。看到警察對人民施加強制力(推倒、上銬),應立即思考:此行為已構成實質的拘提或逮捕,必須檢驗是否具備令狀(拘票/押票),若無,則需嚴格檢驗是否符合《刑事訴訟法》中「現行犯逮捕」或「逕行拘提」的法定例外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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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警察乙、丙在無拘票之情形下,對非現行犯且拒絕同行之甲施以強制力並上銬,是否具備合法之逮捕或拘提事由?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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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拘捕與強制處分
💡 無令狀拘捕須符合現行犯或緊急拘捕之法定要件始為合法。
比較維度 任意同行 VS 強制拘捕 (逮捕/拘提)
處分性質 任意處分,須受詢問人同意 強制處分,具有身體拘束力
強制力使用 嚴禁施加強制力或上銬 得依法施用戒具,需符比例
法定要件 通知書或口頭邀請 現行犯、緊急拘捕或具令狀
救濟/後果 可隨時拒絕並自由離去 依法解送,得申請提審
💬警察不得將拒絕任意同行的行為,直接視為逃跑而發動強制拘捕,否則即屬違法處分。
🧠 記憶技巧:同行要自願,拘捕看現行,緊急限重罪,上銬依比例。
⚠️ 常見陷阱:在申論答題時容易遺漏分析「罪名之法定刑」,例如背信罪非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之重罪,故不符逕行拘提之要件。
令狀主義與例外 警察職權行使法之即時強制 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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