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07年
[法律廉政] 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一、檢察官告知到場接受訊問的甲下次應到場的日、時及處所,並強調其若不到場,將
被拘提。告知的內容程序皆記明於筆錄。屆時甲並未到場,且無正當理由,檢察官
遂簽發拘票。警察持檢察官簽發的拘票,前往甲的住所,聽見屋內有可能是甲說話
的聲音傳出,於是破門而入。甲果然在內,故予以拘提。試問,甲的拘提是否合法?
請附詳細理由說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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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考驗考生對於「合法拘提」與「對人之搜索(逕行搜索)」的程序規定。思考路徑如下:
- 首先判定拘提程序:檢察官是否可以不經傳喚直接拘提?依題幹,甲已受告知下次到場時間且記明筆錄,這符合刑事訴訟法第72條「傳喚之效力」。甲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檢察官得否依第75條逕行拘提?這是論述的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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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 傳喚之代替:刑事訴訟法第72條與第75條關於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之拘提。
- 逕行搜索: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項第1款,為拘提被告進入住宅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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