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09年
[法律廉政] 刑事訴訟法
第 三 題
檢察官認犯罪嫌疑人甲有羈押之必要,於是檢附卷宗及證物後,向法院聲請羈押,但同時以有勾串證人為由,另行將證人乙的訊問筆錄分卷,請求法院禁止使甲及其律師獲知。在羈押審查中,法院通知檢察官到場,但檢察官認聲請書、卷宗及證據已經足以說明羈押的必要性,並未到場。法院認檢察官之請求有理由,禁止甲及其律師知悉乙的訊問筆錄之內容。裁定羈押時,法院以乙的訊問筆錄及其他證據,裁定羈押甲。請問:法院關於羈押的審理及裁定是否合法?請附詳細理由說明之。(40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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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是關於「羈押審查程序」中的重要程序正義問題,特別是涉及被告的「防禦權」、「卷證資訊獲知權」以及「檢察官到庭義務」。考生應將焦點放在法院的審理程序與裁定是否符合正當法律程序。
- 第一步:釐清羈押審查程序的性質。 羈押審查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處分,必須嚴格遵守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並採對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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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主要考驗考生對刑事訴訟法中「羈押審查程序」之理解,特別是其中涉及「被告防禦權」、「卷證資訊獲知權」、「檢察官到庭義務」以及「司法院釋字第737號解釋」的適用。關鍵在於判斷法院在審理羈押聲請時,其程序與裁定是否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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