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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5年 [法律廉政] 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 題組:
公務員甲涉有貪污犯罪嫌疑,偵查中檢察官檢具甲與行賄人 A 通聯的監聽譯文、訊問證人 A 之偵訊筆錄等證據,聲請法院羈押受賄之犯罪嫌疑人甲。地方法院合議庭訊問時,法官告知甲及其選任辯護人,檢察官聲請羈押之事由與所據之事實,甲之選任辯護人隨即聲請法院准許閲覽監聽譯文及檢察官訊問證人 A 之偵訊筆錄,檢察官當場異議,表示偵查不公開,本案仍在偵查中,為避免甲串證、干擾證人,不同意辯護人之請求。法院遂駁回辯護人之聲請,並准許羈押犯罪嫌疑人甲。試問: (一) 本件羈押審查程序是否適法?理由為何?(12 分) (二) 案件經起訴後,承辦偵查中羈押聲請案件之法官,就同一案件應否迴避?(13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本件羈押審查程序是否適法?理由為何?(1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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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之「辯護人閱卷權」及「卷證獲知權」。答題時應立刻聯想到司法院釋字第 737 號解釋及刑事訴訟法第 33 條之 1 的規定。分析重點在於:即使檢察官以偵查不公開或串證為由聲請限制閱卷,一旦法院同意限制,該項未提供閱覽之證據能否作為羈押之依據?藉此檢驗法院之裁定是否符合正當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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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辯護人之閱卷卷權範圍,以及法院限制閱卷後,未經閱覽之證據得否作為羈押裁定之依據。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二)

案件經起訴後,承辦偵查中羈押聲請案件之法官,就同一案件應否迴避?(1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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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法官曾參與程序但本案是否應迴避的考題,首要思考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曾參與前審之裁判」之定義。必須釐清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是否等同於「前審」,以及羈押審查的心證門檻(犯罪嫌疑重大)與本案實體審判的心證門檻(無合理懷疑)有何差異,藉以論證實務上為何認為無須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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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承辦偵查中羈押聲請案件之法官,於案件起訴後參與本案審判,是否該當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之「前審裁判」而應自行迴避?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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