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06年
[法律廉政] 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承題一,檢察官認原審科處刑度過輕,具明理由提起上訴。上訴審法院是否亦得對甲為羈押之裁定?上訴審若欲為程序之擔保時,應如何為適當之處置?(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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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上訴審的強制處分權限與羈押替代處分(防逃機制)。考生應先確立案件繫屬於上訴審後,上訴審法院即取得羈押裁定權;接著運用比例原則,切入《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2與修法後的新興防逃機制(如限制出境出海、科技設備監控等),論述如何為適當之程序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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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上訴審法院取得訴訟繫屬後是否具備羈押裁判權,以及為確保審判與執行順利進行,應如何依比例原則採取適當之羈押替代處分與防逃機制。 【解析】 壹、上訴審法院得對甲為羈押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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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審羈押與防逃機制
💡 上訴審基於訴訟繫屬具強制處分權,應依比例原則審酌羈押或防逃措施。
🔗 上訴審強制處分決策流程
- 1 合法上訴繫屬 — 案件繫屬二審法院,取得本案強制處分權。
- 2 法官訊問被告 — 審查犯罪嫌疑、羈押原因(逃亡、串證等)。
- 3 比例原則審核 — 判斷是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
- 4 裁定或替代處分 — 裁定羈押,或命具保責付並輔以防逃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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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與第93條之2的連動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