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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9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刑事訴訟法

第 三 題

三、檢察官起訴甲持偽造支票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申報債權,經承辦公務員登載在案,一審判處甲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刑,對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疏未論斷,檢察官據此提起上訴,二審撤銷原判決,改判處甲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試問:就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法定刑 3 年以下有期徒刑)部分,被告、檢察官如有不服,可否上訴於第三審法院?(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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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單一案件(想像競合)中包含重罪與輕罪(第376條之罪)的上訴問題,首先應判定輕罪是否符合同條項但書(釋字第752號)得單獨上訴之例外;其次,須運用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2項『審判不可分原則』與實務見解,指出輕罪不得單獨上訴,僅能在重罪受合法上訴之前提下,附隨進入第三審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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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單一案件中之輕罪(第376條之罪)經一審漏判而二審改判有罪,當事人得否單獨就該輕罪上訴第三審?若對重罪上訴,效力是否及於輕罪?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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