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9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刑事訴訟法
第 三 題
檢察官起訴甲持偽造支票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申報債權,經承辦公務員登載在案,一審判處甲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刑,對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疏未論斷,檢察官據此提起上訴,二審撤銷原判決,改判處甲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試問:就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法定刑 3 年以下有期徒刑)部分,被告、檢察官如有不服,可否上訴於第三審法院?(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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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一部上訴(上訴不可分)」與「第三審上訴限制」之掌握。解題時應先判定「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為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不得上訴第三審之罪;接著檢視本題一審「疏未論斷」而二審首次判決有罪,是否符合該條但書或大法官釋字第752號、112年憲判字第14號之「初次有罪救濟」精神;最後論述裁判上一罪中,輕罪與重罪之上訴關係及最高法院實務之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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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裁判上一罪之重罪得上訴第三審,其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不得上訴之輕罪部分,且一審係「疏未論斷」而二審始判決有罪時,當事人得否就輕罪部分上訴第三審?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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