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9年
[法院書記官] 刑事訴訟法
第 三 題
檢察官起訴甲持偽造支票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申報債權,經承辦公務員登載在案,一審判處甲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刑,對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疏未論斷,檢察官據此提起上訴,二審撤銷原判決,改判處甲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試問:就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法定刑 3 年以下有期徒刑)部分,被告、檢察官如有不服,可否上訴於第三審法院?(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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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立刻聯想兩個核心概念:第一,本罪法定刑三年以下,受《刑事訴訟法》第376條限制,原則不得上訴三審;第二,一審對輕罪『漏判』而二審初次判有罪,必須精準援引『釋字第752號解釋』保障初次有罪救濟權之精神。答題時需區分『伴隨重罪之上訴不可分』與『針對輕罪的單獨上訴』兩個層次,並分別論述被告與檢察官之權限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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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第一審漏判之輕罪(刑訴法第376條案件)經第二審初次判決有罪,被告得否類推適用該條但書上訴第三審?又於裁判上一罪情形下,被告與檢察官就輕罪部分之上訴權限為何?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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