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5年
[公職法醫師] 刑事訴訟法
第 四 題
甲因誹謗乙遭檢察官起訴,一審判決甲無罪。乙不服此一判決,要求檢察官上訴,檢察官遂提起上訴,之後二審改判甲有罪,諭知有期徒刑五月。甲不服二審有罪判決。試問甲有無上訴救濟的權利?(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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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關鍵在於考驗對「刑事訴訟法第376條限制上訴第三審」及其「但書(釋字第752號解釋明文化)」的理解。看到「輕罪(誹謗)」加上「一審無罪、二審改判有罪」的突襲性裁判,必須立刻聯想到保障被告「初次受有罪判決」之上訴救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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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被告所犯本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不得上訴第三審之輕罪,於「一審無罪、二審改判有罪」之情形,是否例外享有上訴第三審救濟之權利?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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