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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4年 [公職法醫師] 刑事訴訟法

第 三 題

三、甲犯傷害罪,經一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甲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惟經第二審法院駁回上訴。如甲認原審事實認定錯誤而提起再審救濟,原參與二審判決之法官乙,得否於再審程序再次參與審判?(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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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原參與確定判決法官又參與再審」的題型,應立刻反射「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的法官迴避事由,並聚焦於「前審」的定義。解題關鍵在於精準引用「司法院釋字第256號解釋」的實務標準(宜迴避而非應迴避,搭配第18條第2款聲請),再以學理上「公平審判原則」與「防免預斷」之觀點(可援引憲法法庭最新相關法理)進行批判與補充,展現論述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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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原參與確定判決之法官,於該案提起再審之程序中,是否屬於《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所稱之「前審」法官而應自行迴避?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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