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4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刑事訴訟法
第 三 題
甲犯傷害罪,經一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甲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惟經第二審法院駁回上訴。如甲認原審事實認定錯誤而提起再審救濟,原參與二審判決之法官乙,得否於再審程序再次參與審判?(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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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法官迴避制度」的掌握。看到本題應立即聯想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前審」之定義,並精準援引司法院釋字第256號解釋說明「原確定判決之法官參與再審程序」不屬前審,毋庸迴避的實務見解,同時補充學說基於「公平審判原則」提出之批評以提升答題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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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原參與確定判決之法官,於該案提起再審程序時,是否該當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而應自行迴避?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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