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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5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刑事訴訟法

第 四 題

甲因誹謗乙遭檢察官起訴,一審判決甲無罪。乙不服此一判決,要求檢察官上訴,檢察官遂提起上訴,之後二審改判甲有罪,諭知有期徒刑五月。甲不服二審有罪判決。試問甲有無上訴救濟的權利?(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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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確認「誹謗罪」為法定刑三年以下之輕罪,定位為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原則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接著敏銳察覺「一審無罪、二審改判有罪」的訴訟歷程,聯想到司法院釋字第752號解釋保障「初次有罪判決」救濟權之意旨,並依現行刑訴第376條第1項但書規定進行涵攝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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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第一審無罪、第二審改判有罪之刑事訴訟法第376條輕罪案件,被告是否享有上訴第三審之救濟權利?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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