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申論題
110年
[法律廉政] 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二、甲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經檢察官聲請羈押,法官依法訊問後,認為雖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羈押之原因,但無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之 2 規定,逕命具保免予羈押。3 個月後,甲經法院合法傳喚,卻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 117 條第 1 項規定,裁定「再執行羈押」。試論法院裁定「再執行羈押」是否合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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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羈押替代處分與羈押程序的嚴格法律要件。解題關鍵在於辨析「逕命具保(§101-2)」與「停止羈押(§110等)」在法律性質上的根本差異,進而推論能否適用第117條的「再執行羈押」。作答時應緊扣法條文義(先羈押才有停止,有停止才有再執行),並點出法院遇此情形的正確處置方式(重新裁定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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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法院對於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2「逕命具保」之被告,於其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時,得否依同法第117條第1項裁定「再執行羈押」?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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