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申論題
108年
[法律廉政] 刑事訴訟法
第 三 題
三、甲涉犯詐欺罪嫌,經檢察官偵查終結後,處以緩起訴,期間 1 年,惟 6 個月後,檢察官另查得新事實、新證據,足以認為甲有其他幫助詐欺犯行,已不適宜為緩起訴處分,即對甲逕行提起公訴。試問是否合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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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應區分「緩起訴期間內」與「緩起訴期滿後」適用的法條不同(第253條之3 vs 第260條)。其次,檢驗「發現新事實、新證據」是否屬於第253條之3的法定撤銷事由。最後推導出:未經合法撤銷而逕行對同一案件起訴,屬於起訴程序違背規定,法院應為第303條第1款之不受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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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檢察官於緩起訴期間內,因發現新事實、新證據,未經合法撤銷原緩起訴處分,即對被告同一案件逕行提起公訴,該起訴程序是否合法?法院應如何處斷? 【解析】 本案檢察官之逕行起訴程序不合法,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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