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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0年 [法律廉政] 刑事訴訟法

第 三 題

三、甲同時竊取 A 所有之金碗及銀碗各一個, A 誤以為只有金碗遭竊,只就甲竊取金碗罪嫌,提出告訴,經檢察官對甲竊取 A 金碗罪嫌,作成緩起訴處分。在緩起訴期間內, A 另發現甲亦同時竊取銀碗,乃就甲竊取銀碗部分提出告訴,檢察官查明屬實,起訴被告甲犯有竊盜銀碗罪嫌。試問檢察官之起訴是否合法?對緩起訴處分部分有無影響?(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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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考點在於「案件單一性」及其對「緩起訴處分」的效力範圍。考生應思考:(1) 甲同時竊取金碗與銀碗,在刑法上屬於一行為(單一行為侵害同一法益,或想像競合),屬「犯罪事實之一部」。(2) 刑事訴訟法第 267 條「起訴不可分」原則,是否可類推適用於緩起訴?(3) 緩起訴處分具有「實質確定力」(禁止重複起訴)的範圍為何?(4) 檢察官在緩起訴期間內,就同一案件的「一部」另行起訴,是否違反本法第 260 條或緩起訴之程序安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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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1. 案件單一性與起訴不可分(本法第 267 條)。
  2. 緩起訴處分之效力範圍(客觀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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