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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5年 [法律廉政] 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一、甲向檢察官提出乙犯詐欺罪之告訴,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甲於收受不起訴處分書後第十日敘明理由向原檢察官聲請再議,經上級檢察官撤銷原處分命續行偵查。倘嗣後檢察官果提起公訴,法院應如何裁判?(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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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要對「第十日」具備高度敏感度,立即聯想刑事訴訟法第256條於108年的修法已將再議期間由7日延長為10日。解題時應先依現行法得出再議合法、起訴合法、法院應實體判決之結論;其次,為求答題周延並展現實務底蘊,務必補充論述「若逾期聲請再議(如舊法時期)」時的法律效果,指出違法發回與違反第260條之起訴,法院應依第303條第4款為不受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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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告訴人於收受不起訴處分書後「第十日」聲請再議是否合法?上級檢察長撤銷發回後之起訴效力為何,法院應如何裁判?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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