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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0年 [法律廉政] 刑事訴訟法

第 四 題

四、甲同時竊取甲之父親 A 及其友人 B 二人財物, B 先向檢察官提出告訴,經檢察官於 6 月 6 日偵查終結對甲作成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自 8 月 8 日起算。惟 A 另於 7 月 7 日委託律師對甲自訴竊盜罪嫌,試問法院應如何處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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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在於「公訴與自訴之關係(公訴優先原則)」以及「告訴乃論之罪與非告訴乃論之罪的關聯性」。考生應思考:(1) 甲竊取 A(父)與 B(友人)財物,對 B 是一般竊盜(非告訴乃論),對 A 是親屬竊盜(本法第 324 條、刑法第 324 條,屬告訴乃論)。(2) 刑事訴訟法第 323 條第 1 項規定,案件經檢察官「開始偵查」後,不得再行自訴。但若案件是告訴乃論且已由檢察官「偵查終結」處分者,是否受限?(3) 「偵查終結」的時點如何認定?(4) 檢察官已先對 B 部分作成緩起訴(效力及於全部),A 再提自訴的效力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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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1. 自訴之限制(本法第 323 條第 1 項,公訴優先原則)。
  2. 案件單一性下,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之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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