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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6年 [法律廉政] 刑事訴訟法

第 三 題

被告甲因行車糾紛,持棍棒同時打傷 A、B 二人,經 A、B 二人均向檢察官提起傷害的告訴。甲於偵查中完全坦承其犯行,並有與 A、B 和解之意。於檢察官偵查終結前,甲僅與 A 達成和解,並為一定金錢上的賠償。 A 因獲得甲之賠償,乃向檢察官撤回告訴,檢察官遂對 A 撤回告訴部分,作成不起訴處分且該不起訴處分確定。試問檢察官對 A 撤回甲之告訴,而對甲所為不起訴處分,其效力如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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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告訴客觀不可分原則」之例外情形。看到「一行為打傷A、B(想像競合犯)」且「A撤回告訴」,應立即聯想最高法院實務見解:當被害人不同時,因專屬法益獨立,無告訴客觀不可分原則之適用。進而推導出對A的不起訴處分,其效力不及於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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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一行為同時侵害A、B構成想像競合犯,A撤回告訴之效力是否及於B?亦即「被害人不同之裁判上一罪」有無告訴客觀不可分原則之適用?檢察官對此所為不起訴處分之效力範圍為何?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實體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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