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6年
[法院書記官] 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二、甲與其妻乙素不和睦,緣於民國 106 年 3 月 1 日巧遇其國中戀人丙,甲乃向丙吐露其與乙之婚姻生活缺乏交集,甲、丙因而舊情復燃,於當日至汽車旅館發生姦淫行為,甲並以其手機錄影留念。嗣於同年 4 月 1 日,乙偶然借用甲之手機而查覺甲、丙之上開姦情,乙憤而於當日至地方法院檢察署向檢察官對甲、丙提出告訴,嗣經丙於同年 5 月 1 日與乙和解並給付賠償,乙乃於 5 月 2 日撤回對丙之告訴,檢察官因而僅起訴甲通姦之犯行。試問:法院對於甲通姦之行為,應為如何之判決?(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看到本題應先聯想「告訴主觀不可分原則」,精準辨析刑訴法第239條但書僅限於「對配偶撤告不及於相姦人」,而「對相姦人撤告」則回歸前段效力及於配偶。其次,必須引入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通姦除罪化),並在最後探討「不受理判決(撤回告訴)」與「免訴判決(法律廢止)」競合時的程序優先原則。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
- 告訴權人對相姦人撤回告訴,依告訴主觀不可分原則,其效力是否及於配偶?
- 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宣告通姦罪違憲後,本案應為「免訴判決」抑或「不受理判決」?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