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6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甲與其妻乙素不和睦,緣於民國 106 年 3 月 1 日巧遇其國中戀人丙,甲乃向丙吐露其與乙之婚姻生活缺乏交集,甲、丙因而舊情復燃,於當日至汽車旅館發生姦淫行為,甲並以其手機錄影留念。嗣於同年 4 月 1 日,乙偶然借用甲之手機而查覺甲、丙之上開姦情,乙憤而於當日至地方法院檢察署向檢察官對甲、丙提出告訴,嗣經丙於同年 5 月 1 日與乙和解並給付賠償,乙乃於 5 月 2 日撤回對丙之告訴,檢察官因而僅起訴甲通姦之犯行。試問:法院對於甲通姦之行為,應為如何之判決?(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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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題,應先敏銳察覺其為傳統「告訴主觀不可分原則」之經典考點(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更關鍵的是必須立刻聯想到「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已將通姦罪除罪化。答題應分層次:先點出舊法時期關於「對相姦人撤回告訴效力是否及於配偶」之實務爭點,再以釋字第791號解釋收尾,得出應為「免訴判決」之最終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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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告訴權人對相姦人撤回告訴,其效力是否及於配偶?以及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對法院判決之影響為何? 【解析】 壹、舊法時期關於告訴主觀不可分原則之適用(釋字第791號解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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