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1年
[公職法醫師] 刑事訴訟法
第 四 題
四、甲犯竊盜罪,擔心東窗事發,於是央求乙代其受過。乙一口答應,前往警察局,佯稱該起竊案是自己犯下。檢察官未察,偵查後,向法院提起公訴。審判中,法院發現真正的行為人是甲,不是乙。請問法院對於甲、乙分別應如何處理?請附詳細理由說明。(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看到本題應立即聯想到「被告之特定」與「起訴對人之效力(不告不理原則)」。首先應區辨本案屬「頂替」而非「冒名」,以確認訴訟繫屬之實質被告為乙;接著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66條、第268條及第301條進行三段論法,推導出法院對乙應為無罪判決,對甲則因未經起訴而無審判權之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