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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1年 [公職法醫師] 刑事訴訟法

第 四 題

四、甲犯竊盜罪,擔心東窗事發,於是央求乙代其受過。乙一口答應,前往警察局,佯稱該起竊案是自己犯下。檢察官未察,偵查後,向法院提起公訴。審判中,法院發現真正的行為人是甲,不是乙。請問法院對於甲、乙分別應如何處理?請附詳細理由說明。(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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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立即聯想到「被告之特定」與「起訴對人之效力(不告不理原則)」。首先應區辨本案屬「頂替」而非「冒名」,以確認訴訟繫屬之實質被告為乙;接著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66條、第268條及第301條進行三段論法,推導出法院對乙應為無罪判決,對甲則因未經起訴而無審判權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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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頂替」案件中被告之特定標準,以及起訴對人之效力與不告不理原則之適用。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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