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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7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刑事訴訟法

第  題

📖 題組:
甲男因案通緝,某日因聚眾賭博為警查獲,即向警員自稱係其弟乙男及出示乙男之證件;移送地方檢察署時,仍冒用乙男之身分應訊,均未被發現。嗣後檢察官即以乙男犯刑法之賭博罪向法院提起公訴(起訴書上所有記載均係乙男之姓名及資料),試問:
地方法院之法官於審理時傳訊乙男到庭,真正乙男始陳稱其身分遭兄長甲男冒用,則地方法院應如何處理?(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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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冒名頂替應訊並被起訴」的題型,首要精準定位爭點為「被告之同一性(被告之特定)」。答題時應運用「實質表示說(折衷說)」進行分析,區分「形式上被起訴的被冒名者」與「實質上受偵查的冒名者」,並分別說明法院對此二人在程序上應如何具體處置(包含起訴效力所及、是否需下裁判及更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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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冒名頂替案件中,決定「被告同一性」(被告特定)之標準為何?法院對被冒名之乙及冒名之甲應為如何之程序處置? 【解析】 壹、法規與實務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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