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1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刑事訴訟法
第 四 題
甲犯竊盜罪,擔心東窗事發,於是央求乙代其受過。乙一口答應,前往警察局,佯稱該起竊案是自己犯下。檢察官未察,偵查後,向法院提起公訴。審判中,法院發現真正的行為人是甲,不是乙。請問法院對於甲、乙分別應如何處理?請附詳細理由說明。(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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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頂替」案件,首要破題關鍵是釐清「起訴之對人效力範圍」,亦即認定誰是本案合法的「被告」。透過實務與學說對於「被告特定標準」之檢驗,確認本案起訴效力僅及於頂替者後,再依據「不告不理原則」(第268條)及「無罪判決」(第301條第1項)分別論述法院對真兇與頂替者的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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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檢察官起訴之「被告」究為何人(起訴之對人效力),以及法院審判範圍是否受「不告不理原則」之拘束。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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