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1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刑事訴訟法
第 四 題
甲犯竊盜罪,擔心東窗事發,於是央求乙代其受過。乙一口答應,前往警察局,佯稱該起竊案是自己犯下。檢察官未察,偵查後,向法院提起公訴。審判中,法院發現真正的行為人是甲,不是乙。請問法院對於甲、乙分別應如何處理?請附詳細理由說明。(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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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頂替案件」中刑事訴訟起訴之對象認定及審理範圍。考生應先運用「實質客觀說」判定檢察官起訴之被告究為何人,藉由刑事訴訟法第266條及第268條得出起訴效力不及於真正行為人。進而探討法院對頂替者(乙)得否依第300條變更起訴法條改判頂替罪,或應依第301條諭知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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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頂替案件中被告之認定標準與起訴對人之效力,以及法院得否針對頂替者變更起訴法條或對真正犯罪人逕為審判。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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