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06年
[法律實務組] 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甲與其妻乙素不和睦,緣於民國 106 年 3 月 1 日巧遇其國中戀人丙,甲乃向丙吐露其與乙之婚姻生活缺乏交集,甲、丙因而舊情復燃,於當日至汽車旅館發生姦淫行為,甲並以其手機錄影留念。嗣於同年 4 月 1 日,乙偶然借用甲之手機而查覺甲、丙之上開姦情,乙憤而於當日至地方法院檢察署向檢察官對甲、丙提出告訴,嗣經丙於同年 5 月 1 日與乙和解並給付賠償,乙乃於 5 月 2 日撤回對丙之告訴,檢察官因而僅起訴甲通姦之犯行。試問:法院對於甲通姦之行為,應為如何之判決?(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兩大核心:第一,刑事訴訟法第239條『告訴主觀不可分原則』,須注意同條但書僅規定『對配偶撤回不及於相姦人』,並未規定『對相姦人撤回不及於配偶』;第二,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宣告通姦除罪化後,對法院判決結果(免訴或不受理)之影響。作答時需併陳程序法與實體法之變化。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告訴主觀不可分原則於撤回相姦人告訴時之適用,以及釋字第 791 號解釋通姦除罪化對本案判決形式之影響。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告訴不可分原則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