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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11年 [法律實務組] 刑事訴訟法

第 四 題

四、甲犯竊盜罪,擔心東窗事發,於是央求乙代其受過。乙一口答應,前往警察局,佯稱該起竊案是自己犯下。檢察官未察,偵查後,向法院提起公訴。審判中,法院發現真正的行為人是甲,不是乙。請問法院對於甲、乙分別應如何處理?請附詳細理由說明。(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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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為典型的「頂替」案件,作答時首應區分「頂替」與「冒名」之差異以確定被告身分。其次,針對乙,需討論其所犯之「頂替罪」與被訴之「竊盜罪」是否具備案件同一性(刑訴第300條),進而導出應為無罪判決;針對甲,則須依「不告不理原則」(刑訴第268條)與起訴對人之效力(刑訴第266條),說明法院對甲無審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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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法院對未經起訴之真正犯罪嫌疑人(甲)是否有審判權?以及對頂替者(乙)被訴之犯罪事實,能否變更起訴法條論以頂替罪或應為無罪判決? 【解析】 壹、法院對甲應不予審判(交由檢察官另行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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