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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9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甲基於使人受重傷害故意,同時對 A、B 二人潑灑硫酸,致 A、B 二人的眼睛失明,A、B 二人分別委任律師先、後對甲自訴犯重傷害罪嫌。試問:法院對 B 之自訴應如何處理?B 在 A 自訴甲的案件審理中,可否聲請法院參與訴訟?(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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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為「案件單一性與同一性」及「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於自訴程序之適用。考生應先依實體法判定甲之行為屬想像競合(裁判上一罪),再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審判不可分原則,得出A先自訴效力及於全部,故B後自訴違反一事不再理。次要爭點則需察覺刑訴法第455條之38文義上僅限「公訴後」,進而引進學說上關於保障被害人訴訟權(釋字第805號法理)而應容許「類推適用」於自訴程序之論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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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想像競合犯之一部自訴效力是否及於全部致後自訴不合法?及刑事訴訟法第七編之三「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得否類推適用於自訴程序? 【解析】 壹、法院對 B 之自訴應諭知不受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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