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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2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 題組:
甲告乙犯傷害罪嫌,經檢察官 A 偵查終結,處分不起訴,甲不服而聲請再議,亦遭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以再議無理由而駁回之。甲再委任律師向該管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經法院 B、C、D 法官組成合議庭,裁定准許甲提起自訴。甲乃委任律師自訴乙犯傷害罪嫌,經地方法院判決乙傷害罪刑,乙明示僅以第一審判決未為緩刑之宣告為由,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訴。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高等法院對乙之上訴,其審判範圍為何?如乙傷害案件經判決罪刑確定,乙擬聲請再審,應向何法院聲請再審?B 法官可否參與乙聲請再審案件之審判?(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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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近年修法與憲判字之核心實務爭點。首先,應適用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一部上訴』規定,確立二審審理範圍僅限『緩刑』;其次,依一部上訴導致的『罪刑切割確定』法理,依第426條分別界定再審管轄法院;最後,須引述刑訴第258條之4及112年憲判字第14號判決,論證參與准許自訴裁定法官的迴避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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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一部上訴之審判範圍、罪刑切割確定下再審管轄法院之認定,以及參與准許提起自訴裁定法官於再審程序之迴避義務。 【解析】 壹、高等法院對乙之上訴審判範圍

小題 (一)

如檢察官 A 轉任為法官,A 法官、B 法官可否參與乙傷害案件之審判?(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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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於法官「法定迴避」事由之掌握,特別是近期修法將「交付審判」改制為「聲請准許提起自訴」後的新增配套規定。解題時應將A、B兩位法官的經歷分別涵攝:A法官涉及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7款「曾任檢察官」之迴避;B法官則涉及新修訂之第258條之3第5項「參與准許提起自訴裁定之法官」之強制迴避規定,作答時務必點出新法為落實公平審判原則之修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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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曾對該案為不起訴處分之檢察官轉任法官,以及曾參與「准許提起自訴裁定」之法官,是否均應依法迴避而不得參與該案後續之本案審判?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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