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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4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刑事訴訟法

第 三 題

甲犯傷害罪,經一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甲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惟經第二審法院駁回上訴。如甲認原審事實認定錯誤而提起再審救濟,原參與二審判決之法官乙,得否於再審程序再次參與審判?(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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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遇此題應直擊「法官迴避」之核心爭點,特別是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前審」之定義。解題關鍵在於精準引用「112年憲判字第14號判決」,論證再審程序非法定應自行迴避事由,並補充學說批評與第18條第2款聲請迴避作為當事人救濟之衡平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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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參與原確定判決之法官,於該案提起再審程序時,是否構成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之「前審」而應自行迴避?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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