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2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 題組:
甲告乙犯傷害罪嫌,經檢察官 A 偵查終結,處分不起訴,甲不服而聲請再議,亦遭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以再議無理由而駁回之。甲再委任律師向該管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經法院 B、C、D 法官組成合議庭,裁定准許甲提起自訴。甲乃委任律師自訴乙犯傷害罪嫌,經地方法院判決乙傷害罪刑,乙明示僅以第一審判決未為緩刑之宣告為由,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訴。試問:
甲告乙犯傷害罪嫌,經檢察官 A 偵查終結,處分不起訴,甲不服而聲請再議,亦遭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以再議無理由而駁回之。甲再委任律師向該管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經法院 B、C、D 法官組成合議庭,裁定准許甲提起自訴。甲乃委任律師自訴乙犯傷害罪嫌,經地方法院判決乙傷害罪刑,乙明示僅以第一審判決未為緩刑之宣告為由,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訴。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高等法院對乙之上訴,其審判範圍為何?如乙傷害案件經判決罪刑確定,乙擬聲請再審,應向何法院聲請再審?B 法官可否參與乙聲請再審案件之審判?(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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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110年「上訴範圍(一部上訴)」修法、112年「准許提起自訴(原交付審判)」修法及憲法法庭最新裁判。考生應依序思考:1. 刑訴§348Ⅲ明示一部上訴對二審審理範圍的限制;2. 一部上訴後,未上訴之「有罪事實」部分於何時、何審級確定,以判斷刑訴§426的再審管轄法院;3. 援引112年憲判字第14號判決法理,論證參與准許自訴之法官是否產生預斷而須迴避。
小題 (一)
如檢察官 A 轉任為法官,A 法官、B 法官可否參與乙傷害案件之審判?(20 分)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法官迴避制度」的適用。看到法官或檢察官身分轉換、或參與過前置程序的法官再次參與後續審判,應直覺聯想《刑事訴訟法》第17條的法定迴避事由,以及112年修法後的「聲請准許提起自訴」專屬迴避規定(第258-3條第4項),並以「公平審判原則」與「控訴原則」作為論述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