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9年
[法院書記官] 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甲基於使人受重傷害故意,同時對 A、B 二人潑灑硫酸,致 A、B 二人的眼睛失明,A、B 二人分別委任律師先、後對甲自訴犯重傷害罪嫌。試問:法院對 B 之自訴應如何處理?B 在 A 自訴甲的案件審理中,可否聲請法院參與訴訟?(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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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案件單一性與不可分」及「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之精熟度。思考步驟:1. 實體法定性:一行為致兩人重傷,屬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2. 程序法效力:裁判上一罪之自訴具不可分效力,A 先自訴即生全部繫屬效力,B 後自訴違反一事不再理。3. 權利救濟:B 既無法獨立自訴,應聯想刑事訴訟法近年新增之「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第455條之38),以保障其程序主體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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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一、想像競合犯之一被害人提起自訴後,他被害人就同一單一案件再行自訴,法院應如何處理? 二、因案件單一性而無法獨立自訴之他被害人,得否於原自訴案件中聲請訴訟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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