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10年
[法律實務組] 刑事訴訟法
第 四 題
甲涉嫌偽造信用卡遭偵查,但檢察官認為犯罪嫌疑不足而予以不起訴處分。後發現甲持該偽造信用卡提款,偵查後檢察官對甲提起公訴。一審法院判甲行使偽造信用卡罪刑,甲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甲偽造信用卡並行使之,遂撤銷一審判決均判有罪。問,此判決是否合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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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於『單一案件』中『不起訴處分實質確定力(§260)』與『審判不可分原則(§267)』之衝突處理。解題關鍵在於先界定偽造與行使的罪數關係(實質上一罪),接著點出實務見解『不起訴處分無一部效力及於全部之適用』以證實後案起訴合法,最後論述二審法院直接將已不起訴確定部分納入審判,已侵害第260條之拘束力,為違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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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偽造信用卡與行使偽造信用卡屬單一案件,前階段『偽造』行為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後,檢察官再就後階段『行使』行為起訴是否合法?又法院得否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刑事訴訟法第267條),將已受不起訴處分確定之『偽造』部分一併論罪科刑?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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