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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09年 [法律實務組] 刑事訴訟法

第 三 題

三、檢察官起訴甲持偽造支票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申報債權,經承辦公務員登載在案,一審判處甲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刑,對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疏未論斷,檢察官據此提起上訴,二審撤銷原判決,改判處甲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試問:就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法定刑 3 年以下有期徒刑)部分,被告、檢察官如有不服,可否上訴於第三審法院?(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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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重點在於「輕罪不得上訴第三審」之原則與例外(刑訴§376及釋字第752號)。首先應指出輕罪不能依附重罪一併上訴三審;其次分析一審漏判而二審初次判決有罪時,基於保障初次受有罪判決之救濟權法理,應容許被告上訴,但檢察官不在例外允許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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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裁判上一罪之輕罪經第一審漏未判決,第二審初次判決有罪時,被告與檢察官得否就該輕罪部分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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