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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4年 [公職法醫師] 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一、甲於網路上刊登詐騙廣告,致乙、丙二人受害,損失共計新臺幣 15 萬元,經地方法院以詐欺罪判處有期徒刑二月。如檢察官僅以量刑過輕為由提起上訴,惟於二審審理中,另提出尚有丁因本件犯行受害損失新臺幣 3 萬元事實之移送併辦意旨書,試問:第二審法院對於檢察官請求應如何處理?(3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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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檢察官僅以量刑過輕為由提起上訴」,先連結刑訴§348第3項「明示僅就刑上訴」。關鍵轉折:依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大字第991號大法庭裁定(113.1.24),檢察官明示僅就科刑上訴者,論罪事實與科刑屬§348第2項前段「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故檢察官於二審主張之裁判上一罪併辦事實,二審「應併予審判」,而非退回。加分層次可對比「被告」為己利益上訴之情形(受§370不利益變更禁止拘束,效果不同,參112台上2322、113台上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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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檢察官明示僅就「量刑」一部上訴時,上訴效力是否及於犯罪事實?第二審法院可否就檢察官嗣後移送併辦之裁判上一罪事實一併審判?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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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量刑上訴與移送併辦
💡 明示僅就量刑上訴時,事實部已確定,二審無從處理移送併辦。
比較維度 傳統全案上訴 VS 僅就量刑上訴
上訴效力範圍 及於罪與刑全部 僅及於刑、沒收
犯罪事實狀態 未確定,繫屬二審 已確定,不繫屬二審
併辦處理方式 依第267條併審 無從併審,應予退回
💬刑訴第348條3項打破罪刑不可分,事實部確定後二審無審判權。
🧠 記憶技巧:量刑上訴不繫屬,併辦事實不可補。
⚠️ 常見陷阱:誤認只要具備單一案件關係,二審即應依刑訴第267條併審,忽略「事實部已確定」之法理。
上訴不可分原則之例外 刑事訴訟法第348條修法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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