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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4年 [公職法醫師] 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一、甲於網路上刊登詐騙廣告,致乙、丙二人受害,損失共計新臺幣 15 萬元,經地方法院以詐欺罪判處有期徒刑二月。如檢察官僅以量刑過輕為由提起上訴,惟於二審審理中,另提出尚有丁因本件犯行受害損失新臺幣 3 萬元事實之移送併辦意旨書,試問:第二審法院對於檢察官請求應如何處理?(3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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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僅以量刑過輕為由提起上訴」,應立刻聯想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明示僅就刑上訴」之規定。解題關鍵在於說明110年修法打破「罪刑不可分」原則,當事人僅就量刑上訴時,犯罪事實已告確定。既然二審無從審判犯罪事實,自然無法適用起訴不可分原則審理移送併辦之部分,法院應予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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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檢察官明示僅就「量刑」提起上訴時,上訴效力是否及於犯罪事實?第二審法院可否適用審判不可分原則就具單一案件關係之併辦事實予以審理?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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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量刑上訴與移送併辦
💡 明示僅就量刑上訴時,事實部已確定,二審無從處理移送併辦。
比較維度 傳統全案上訴 VS 僅就量刑上訴
上訴效力範圍 及於罪與刑全部 僅及於刑、沒收
犯罪事實狀態 未確定,繫屬二審 已確定,不繫屬二審
併辦處理方式 依第267條併審 無從併審,應予退回
💬刑訴第348條3項打破罪刑不可分,事實部確定後二審無審判權。
🧠 記憶技巧:量刑上訴不繫屬,併辦事實不可補。
⚠️ 常見陷阱:誤認只要具備單一案件關係,二審即應依刑訴第267條併審,忽略「事實部已確定」之法理。
上訴不可分原則之例外 刑事訴訟法第348條修法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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