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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7年 [公職法醫師] 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 題組:
甲於 106 年 8 月間以投資 A 土地為由向乙詐騙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得手,乙提告後,檢察官以甲犯刑法之詐欺罪提起公訴。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於地方法院審理時,乙又提出 106 年 8 月間金額 50 萬元及 106 年 12 月間金額 20 萬元之匯款單各 1 紙。向法官稱:我當初提告時漏算 50 萬元,實際上是共匯款 550 萬元給甲當做 A 土地之投資款,所以就這部分,我共被詐騙 550 萬元;另外甲於 106 年 12 月間有以父親生病為由向我借款 20 萬元,實際上甲之父親早已過世,甲此部分亦犯詐欺罪等語。則地方法院就乙所提之該 2 紙匯款單部分,是否得一併審理?(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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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審判中提出新犯罪事實,應立刻聯想「起訴不可分原則(刑訴§267)」與「不告不理原則(刑訴§268)」。解題關鍵在於利用實體法標準,分別檢驗新事實與原起訴事實是否具備「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之關係,進而得出法院是否得一併審理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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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審理中提出之新犯罪事實,與原起訴事實是否具有「單一案件」關係而受起訴效力所及?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二)

檢察官將甲提起公訴後,於地方法院審理期間,丙另向檢察官提出告訴指稱甲於 106 年 9 月間以投資 A 土地為由向其詐騙 300 萬元;檢察官經調查後,認為甲此部分所為亦係涉犯詐欺罪。則檢察官應如何處理為宜?(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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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先後兩次類似犯罪」且「前案審理中、後案偵查中」,首先判斷實體法上兩案為單一案件或數罪(刑法廢除連續犯後,應評價為數罪)。接著聯想程序法上「相牽連案件(一人犯數罪)」與「追加起訴」之規定,以訴訟經濟為切入點給出檢察官最佳之處置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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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先後兩次詐欺行為之實體法評價為何?檢察官得否依相牽連案件之規定向繫屬中之一審法院追加起訴?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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