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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2年 [法律廉政] 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甲於民國(下同)107 年 2 月犯加重詐欺罪(下稱 A 罪),又另於 108 年 2 月犯加重詐欺罪(下稱 B 罪),A 罪已經於 108 年 3 月由管轄法院依法為有罪判決;B 罪之管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 108 年 12 月向管轄法院提起公訴,甲於審理 B 罪時向合議庭主張 A 罪與 B 罪具有刑事訴訟法第 7 條相牽連關係,兩案件未合併審判,有損害其訴訟權。試論甲之主張是否有理由?(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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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相牽連案件」與「未合併審判侵害訴訟權」,應直覺聯想到刑事訴訟法第7條與第15條的規定。核心解題思路在於判斷「合併審判」究竟是法院的裁量權還是被告的實體/訴訟請求權?同時須注意題目中兩案發生與判決的「時間差」,指出客觀上已無法合併審理,且被告後續仍可透過定應執行刑保障權益,故訴訟權並未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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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被告是否有權要求合併審判?法院未合併審判是否侵害被告之訴訟權?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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