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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7年 [法院書記官] 刑事訴訟法

第  題

📖 題組:
甲於 106 年 8 月間以投資 A 土地為由向乙詐騙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得手,乙提告後,檢察官以甲犯刑法之詐欺罪提起公訴。試問:
於地方法院審理時,乙又提出 106 年 8 月間金額 50 萬元及 106 年 12 月間金額 20 萬元之匯款單各 1 紙。向法官稱:我當初提告時漏算 50 萬元,實際上是共匯款 550 萬元給甲當做 A 土地之投資款,所以就這部分,我共被詐騙 550 萬元;另外甲於 106 年 12 月間有以父親生病為由向我借款 20 萬元,實際上甲之父親早已過世,甲此部分亦犯詐欺罪等語。則地方法院就乙所提之該 2 紙匯款單部分,是否得一併審理?(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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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起訴之效力」與「審判不可分原則」。解題關鍵在於判斷被害人於審判中提出的『新事實』,與『已起訴事實』在實體法上究竟是『一罪』還是『數罪』關係,進而分別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67條或第26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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