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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7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刑事訴訟法

第  題

📖 題組:
甲於 106 年 8 月間以投資 A 土地為由向乙詐騙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得手,乙提告後,檢察官以甲犯刑法之詐欺罪提起公訴。試問:
檢察官將甲提起公訴後,於地方法院審理期間,丙另向檢察官提出告訴指稱甲於 106 年 9 月間以投資 A 土地為由向其詐騙 300 萬元;檢察官經調查後,認為甲此部分所為亦係涉犯詐欺罪。則檢察官應如何處理為宜?(1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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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新增犯罪事實的處理,首先應判斷前後事實是否為「單一案件(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或是「數罪(相牽連案件)」。本題甲對不同被害人(乙、丙)的數次詐欺行為,依現行刑法應論以數罪,屬於刑事訴訟法第7條之相牽連案件,進而推導出檢察官應依同法第265條為「追加起訴」而非移送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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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先後向不同被害人詐欺之行為是否為相牽連案件?檢察官應依何種程序處理新增之犯罪事實?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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