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14年
[法律實務組] 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甲於網路上刊登詐騙廣告,致乙、丙二人受害,損失共計新臺幣 15 萬元,經地方法院以詐欺罪判處有期徒刑二月。如檢察官僅以量刑過輕為由提起上訴,惟於二審審理中,另提出尚有丁因本件犯行受害損失新臺幣 3 萬元事實之移送併辦意旨書,試問:第二審法院對於檢察官請求應如何處理?(3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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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在於 110 年修法後《刑事訴訟法》第 348 條第 3 項「僅就刑上訴」之法律效力,以及與單一案件「起訴不可分(移審效力)」之互動關係。解題時應先判斷上訴範圍,確認原審犯罪事實是否已確定,進而推導二審有無適用第 267 條審理併辦事實之空間,最後給出法院具體的程序處置(退回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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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 348 條第 3 項明示僅就「量刑」提起上訴時,原審認定之犯罪事實是否因此確定?第二審法院能否適用起訴不可分原則,審理檢察官移送併辦之具裁判上一罪關係的未起訴事實?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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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上訴與併辦處理
💡 明示僅就量刑上訴時,犯罪事實因未移審而確定,不生併辦效力。
🔗 僅就量刑上訴之法律效力流程
- 1 明示上訴範圍 — 依第348條第3項明示僅就「量刑」提起上訴
- 2 事實發生確定力 — 犯罪事實不具移審效力,於上訴期間屆滿時確定
- 3 阻斷不可分效力 — 因二審無繫屬事實,無從依第267條併審他部事實
- 4 法院退回併辦 — 二審僅審理量刑,將併辦部分退回檢察官另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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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思考:若未明示「僅」就刑上訴,則依第348條第2項原則上效力及於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