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7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刑事訴訟法
第 題
📖 題組:
甲於 106 年 8 月間以投資 A 土地為由向乙詐騙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得手,乙提告後,檢察官以甲犯刑法之詐欺罪提起公訴。試問:
甲於 106 年 8 月間以投資 A 土地為由向乙詐騙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得手,乙提告後,檢察官以甲犯刑法之詐欺罪提起公訴。試問:
於地方法院審理時,乙又提出 106 年 8 月間金額 50 萬元及 106 年 12 月間金額 20 萬元之匯款單各 1 紙。向法官稱:我當初提告時漏算 50 萬元,實際上是共匯款 550 萬元給甲當做 A 土地之投資款,所以就這部分,我共被詐騙 550 萬元;另外甲於 106 年 12 月間有以父親生病為由向我借款 20 萬元,實際上甲之父親早已過世,甲此部分亦犯詐欺罪等語。則地方法院就乙所提之該 2 紙匯款單部分,是否得一併審理?(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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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起訴不可分原則」與「不告不理原則」。看到被害人於審理中提出新犯罪事實,必須立刻檢驗新事實與「已起訴事實」是否具有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之「單一案件」關係,進而分別論述法院能否併予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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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乙於審判中提出之新犯罪事實(50萬元漏算款與20萬元借款),與原起訴之詐欺事實是否構成「單一案件」,而有刑事訴訟法第267條起訴不可分原則之適用?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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