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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4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甲於網路上刊登詐騙廣告,致乙、丙二人受害,損失共計新臺幣 15 萬元,經地方法院以詐欺罪判處有期徒刑二月。如檢察官僅以量刑過輕為由提起上訴,惟於二審審理中,另提出尚有丁因本件犯行受害損失新臺幣 3 萬元事實之移送併辦意旨書,試問:第二審法院對於檢察官請求應如何處理?(3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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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檢察官「僅以量刑過輕為由提起上訴」並「移送併辦」,應立即聯想110年修法增訂的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僅就刑上訴」之規定。解題關鍵在於點出此時「罪刑可分」,原審認定的犯罪事實已確定而不生移審效力,進而推導出二審法院無法適用審判不可分原則審理併辦事實,得出應「退回併辦」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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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提起上訴時,上訴效力是否及於「犯罪事實」?第二審法院能否適用審判不可分原則審理移送併辦之事實?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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