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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0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刑事訴訟法

第 四 題

甲涉嫌偽造信用卡遭偵查,但檢察官認為犯罪嫌疑不足而予以不起訴處分。後發現甲持該偽造信用卡提款,偵查後檢察官對甲提起公訴。一審法院判甲行使偽造信用卡罪刑,甲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甲偽造信用卡並行使之,遂撤銷一審判決均判有罪。問,此判決是否合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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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先作「實體法定性」,辨明「偽造」與「行使」為吸收犯之實質上一罪;接著切入「程序法爭點」,探討刑事訴訟法第267條「審判不可分」與第260條「不起訴處分實質確定力」之衝突。運用最高法院實務見解,點出不起訴處分將限制審判不可分之範圍,進而推導出二審法院之判決構成訴外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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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實質上一罪之一部經不起訴處分確定,他部經檢察官起訴,法院審理範圍是否受不起訴處分實質確定力之限制?二審法院就該不起訴部分併予論罪,是否合法?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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