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申論題
105年
[法律廉政] 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一、甲向檢察官提出乙犯詐欺罪之告訴,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甲於收受不起訴處分書後第十日敘明理由向原檢察官聲請再議,經上級檢察官撤銷原處分命續行偵查。倘嗣後檢察官果提起公訴,法院應如何裁判?(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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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在於「再議期間」的認定以及「不起訴處分確定力」的效力。考生看到此題需先確認現行法第256條的再議期間(已由7日修為10日),判斷該聲請是否合法;其次,為展現法理深度與對經典考點的掌握,應補充說明若屬「逾期聲請」(如舊法情境)而遭誤為撤銷並起訴時,法院應如何依第260條及第303條第4款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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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告訴人於第10日聲請再議是否合法?若為逾期聲請之再議,經上級檢察官誤為撤銷發回並由檢察官起訴,法院應為如何之裁判? 【解析】 壹、現行法下之再議期間與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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