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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07年 [法律廉政] 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 題組:
甲因參加歌唱大賽,希望讓自己看來更年輕而具有優勢,竟變造身分證上之年齡報名參賽,惟此事被其他競爭者發覺,遂向地檢署告發。檢察官偵查後,認為甲之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 212 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之變造特種文書罪,但因甲素行良好且無前科,於偵查中亦坦承不諱,表現得深具悔意。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4 小題

小題 (一)

檢察官此時除了起訴與不起訴之外,是否有為緩起訴處分之可能?(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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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緩起訴處分之法定要件。解題時應先引出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之規定,確認刑法第212條是否符合『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之要件,再將題目所給的『素行良好、坦承不諱』涵攝入刑法第57條之裁量基準中即可得出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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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檢察官對涉犯刑法第212條變造特種文書罪之被告,是否得為緩起訴處分?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二)

請問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後,如告發人對檢察官所為之緩起訴不服,得否提起再議?(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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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立即區辨「告訴」與「告發」在主體資格及訴訟權利上的差異。接著聯想刑事訴訟法第 256 條關於聲請再議之權利人規定,即可判斷告發人是否具備再議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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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告發人是否具備對檢察官緩起訴處分聲請再議之權利?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三)

若甲在緩起訴處分期間內發生酒駕行為,是否影響緩起訴處分之效力?(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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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緩起訴期間內再犯新罪,立刻聯想刑事訴訟法第253-3條的「撤銷緩起訴事由」。解題關鍵在於點出酒駕屬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但必須具備「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之要件,且撤銷與否屬檢察官之「裁量權(得撤銷)」,並非當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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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緩起訴處分期間內故意更犯他罪,是否當然影響原緩起訴處分之效力?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四)

若檢察官對甲給予緩起訴處分確定後,始發現原來甲不僅塗改身分證之年紀,尚還冒用他人姓名,已經構成戶籍法第 75 條第 1 項「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而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之犯罪,則此時原本已經確定之緩起訴效力如何?(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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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單一案件中「一部緩起訴,他部效力如何」之經典爭點。解題時應先判斷甲之行為構成想像競合犯,接著運用最高法院大法庭最新見解(緩起訴處分無客觀不可分原則之適用),推導出輕罪之緩起訴效力不及於重罪,且原處分無法定撤銷事由仍屬有效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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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單一案件(想像競合)之一部(輕罪)經緩起訴處分確定後,始發現未經處分之他部(重罪),原緩起訴處分之效力為何? 【解析】 壹、本案之罪數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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