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09年
[法律廉政] 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檢察官為偵查被告甲的竊盜案件傳喚證人乙到場。乙到場後,檢察官未告知乙恐因自己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得拒絕證言,便進行訊問。乙在訊問後供稱:「當天是我跟甲一起去偷的。」之後,檢察官以乙的供述作為證據,證明甲的犯罪事實,並在另外起訴乙後,以乙前揭陳述作為證據。請問:乙的供述於甲及乙的案件中,有無證據能力?請附詳細理由說明之。(30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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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考生應立即辨識出核心考點為「證人身分之告知義務」及「共同被告身分轉換」對證據能力的影響。首先,應區分乙在甲案與乙案中的不同地位,並針對不同地位判斷其供述的證據能力。
- 第一步:釐清乙的身份變化。 乙一開始是甲案的證人,但其供述內容「當天是我跟甲一起去偷的」使其具有共同被告的實質身分,之後被另行起訴,成為乙案的被告。這種身分轉換是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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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主要涉及刑事訴訟法中「證人拒絕證言權之告知義務」、「實質共同被告身分轉換」以及「被告不自證己罪原則與緘默權」等重大爭點。關鍵在於判斷證人乙在不同訴訟階段及身分下,其供述的「證據能力」有無。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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